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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案例丨论律师辩护的独立性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1年8月通过王某介绍,将自己的银行卡以及相关密码等售卖给吴某获利一万元,吴某因涉嫌他罪被另案处理。后张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因张某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院对本案启动了认罪认罚程序,张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对本案提起了公诉后张某委托辩护律师介入本案,辩护人发现张某可能构成从犯以及张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退赃,而起诉书并未认定该情节,因此,检察院对张某的量刑建议未能全面考量张某的具体情形以及悔罪表现量刑建议偏重。经辩护人与张某沟通,张某认同其应该认定为从犯的观点,但其对量刑建议也表示基本认可,担心提出新的意见会导致不利后果。
争议焦点: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是我国根据大量的司法实践,总结经验,是具有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在已经达成《具结书》的情况下,便于庭审的目的,查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除非有明显量刑不当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要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被告人自己都认可量刑建议的情况下,辩护人再提新的量刑观点,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制度设计目的不符。
二、辩护人具有独立辩护地位,不受制于委托人的意志限制。张某虽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被告人本人对量刑建议表示认可,但是辩护人依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开展独立辩护,提出新的辩论观点,其观点最终是否采纳,决定权在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认定。
律师观点: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开展辩护工作具有独立地位,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观点,应当依法提出。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相关规定,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调整。律师辩护地位以及观点,是具有独立性,辩护律师发现有新的情形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观点,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通过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方式,来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在辩护人办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张某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同时也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将刑期突破了量刑建议的最低刑期,是辩护律师独立性的一种体现。
律 师 简 介
乔骁律师
专职律师
业务领域:劳动法、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事务、合同法律事务及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等
乔骁律师,现为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法援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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